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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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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2 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班、科、組、群之甄選入學者,其報名資格及審核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本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12 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