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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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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12 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27 條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第 2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未依合併計畫執行者,本部得視情況扣減經費之補助及調整學校發展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