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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本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除年度內為達成本法第二條所定經營目標之政策因素需要外,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
本行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應依前項規定擬訂,提經本行理事會核定。
中央銀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 EN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