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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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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第 12 條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