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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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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 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 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