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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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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EN
第 12 條
為支援金融科技創新者在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主管機關得依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媒介其運用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或第七條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等資源。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協助設置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鼓勵相關數據與金融服務模組應用程式介面等資源之共享,以利研發金融科技創新應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