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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金融債券過戶信託登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