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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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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13 條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