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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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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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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12 條
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存續中,其標的物之占有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或使用標的物。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5 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