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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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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第 12 條
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前項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第七條第一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所稱半年度,指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