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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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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第 12 條
第五條規定有關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編號之報備,於本章準用之。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5 條
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
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它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