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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舊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多退少補,固以納稅義務人 申報營業額與營業稅徵收機關查定營業額間之差額為準,但該條項之規定 ,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營業額與營業稅徵收機關為定期查定時所查定之 營業額有所不同而言。本件係因原告帳簿記載不實,短報營業額,依舊營 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由被告官署逕行決定其營業額,情形不同 。則縱令依原告主張之資料算出之少報營業額,與被告官署逕行決定之營 業額不同,自仍應以被告官署逕行決定之營業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