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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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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
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行政救濟案件及各稅違章案件之處
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補充說明及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之代
理。
(三)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行政救濟等事項。
二、違章管制股:
(一)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辦。
(二)各稅非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督導。
(三)違章裁罰案件處分書之處理。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各稅行政救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及違章派
查、管制及催辦行政事項。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4 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