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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申請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榮服處提出: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申請書。
(二)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或輔導會所屬農場所開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三)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所開立全日制班隊證明文件。但輔導會、勞動部或其所屬機構所開立結訓證明已註明全日制者,免附。
(四)受僱者檢附薪資證明文件影本;自營作業者檢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營業稅、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營業之銷售額證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提供加入相關公會或執行業務證明。
(五)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資料同意書。
(六)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者,應檢附屆退官兵薦訓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文件。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申請書。
(二)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所開立推介就業介紹卡。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資料同意書。
(五)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再次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者,除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第七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所定文件仍應檢附外,其餘免附。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時未就業,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訓後就業津貼:
一、參加下列職業訓練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所辦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且為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三)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四)輔導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
二、於職業訓練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且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從事農業者,於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十二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三個月。
前項第一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日間訓練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業,包括受僱、自營作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或從事農業等情形,均應依規定參加職業相關保險;自營作業者須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加入相關公會。
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條件者,得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算,申請前三個月就業期間之津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後,再連續就業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離職者,得申請離職前足月之津貼。
前項各次申請,得合併提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至遲應於就業滿十二個月或就業三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而離職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者,不得再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但屬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自離職日起算二個月內再就業,且於再就業之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相同項目剩餘月份數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