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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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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戰時軍律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