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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一般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送本部備查。
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一般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公告前,應先將一般研發成果完成計價,其計價應以計價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