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訓練、管理、服務及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事務等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得提供其適當之辦公場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25 條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