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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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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13 條
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