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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器經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壓試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餘各批各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十款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規定。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