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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但缺點可修補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十條規定文件及審查結果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正檢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正檢驗之審查方式、實體檢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之基準,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其缺點均屬附表二所列共同部分檢驗項目中標示之缺點者,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正檢驗之數量應扣除原抽樣檢驗數量及未修補之不良品。
未修補之不良品,視為不能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條第二款所定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如下:
一、外觀及尺寸檢驗:
(一)應用目視檢驗成品外觀。
(二)長度檢驗: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二方向量取樣品二端面距離,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三)直徑檢驗: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主體直徑,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二、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一)導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之導火線上吊起規定之重物一分鐘後,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
(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主體上加掛三十公克重物吊起一分鐘後,觀察底座或主體是否分離。
(三)塞底跌落檢驗:將主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於四十公分高度,向厚度為三公分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複三次,觀察塞底是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
(四)塞底強度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塞底,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強度檢驗。
(五)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於用硬木板製成之斜面上,樣品不得傾倒,再將樣品旋轉九十度後,亦不得有傾倒之現象。
(六)壓縮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筒管,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壓縮檢驗。
三、火藥檢驗:
(一)禁用原料之檢驗,應採用化學分析方法。
(二)火藥量檢驗:將樣品分解,剔除導火線及雜物。火藥量在一公克以上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一公克;火藥量未達一公克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零零一公克。
四、燃燒檢驗:
(一)以點燃一般爆竹煙火方式檢驗樣品燃放效果。
(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使用二個精確度在零點一秒以上之碼錶,記錄其點燃導火線至主體燃燒之時間,其量測值應至零點一秒。若二個碼錶偏差值未達零點五秒,取其平均值為導火線之燃燒時間。若二個碼錶偏差值在零點五秒以上者,則應重作。
(三)旁燃檢驗:以暗火接觸導火線外緣,三秒內不得引燃導火線。
(四)發射高度檢驗:選用標杆、測高儀、經緯儀及其他量測高度儀器量測。
(五)發射偏斜角之測試:將可改變直徑之鐵絲圓圈,水平掛放於距樣品二公尺高處,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調整圓圈直徑與發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樣品是否通過鐵絲。
(六)作用時間檢驗:
1.以碼錶量測升空類多筒樣品筒與筒之間作用時間。
2.以碼錶量測煙霧類爆竹煙火火焰時間及全部發煙時間。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為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個別認可申請人與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不同時,應併同檢附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之同意文件。
四、申請個別認可之數量表。
五、由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及國外或大陸地區原廠之出廠證明。
六、儲存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文書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