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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 EN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