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第 12 條
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必要時,審查機關得要求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必要時,得要求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
EN
第 15-1 條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