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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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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受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另行密封。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9 條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