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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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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第 12 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公開徵求申請人及通知初審通過者依公開徵求內容,於一定期限內,依第七條第二項擬具投資計畫書提出申請。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
EN
第 7 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