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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國民住宅申請承購或承租人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或證明文件。
符合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承購或承租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