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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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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第 12 條
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應委託人要求借閱者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 條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