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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
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
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二條關於現耕農民承買地主保留之耕地時得向政 府申請貸款之規定,係在地主出賣其保留之耕地而現耕農民缺乏購地資金 時之一種救助辦法。非謂上開條例施行一年後,地主必須出賣其保留之土 地,此觀諸該條後段「地主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 之規定,其旨甚明。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先購買權,係債權性質,被上訴人間 之買賣業已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縱令上訴人對 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亦僅得請求賠償損害,除被上訴人間有詐害債 權人之行為外,不得請求撤銷其買賣契約。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現耕農對地主保留之耕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所謂現耕農指佃農反雇 農而言,此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