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第 12 條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2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二條所謂:「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 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 報酬」,係指原出租人承租人間就耕地仍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而言。
2.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 依該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固仍應由承租人繼續使用。惟此項農舍使用權既 係附屬於耕地之租賃關係而發生,則耕地之租賃關係消滅時亦即隨之喪失 ,承租人自應負返還其農舍於出租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