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項目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強度,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照顧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居家護理。
二、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三、送餐到家。
四、居家復健。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