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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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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EN
第 12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條第二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
EN
第 11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