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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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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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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第 12 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