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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設立目的及工作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戶籍及通訊地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業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許可後三年內營運規劃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其無須申請籌設許可者,得免附。
四、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五、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災害潛勢圖資套疊結果及分析;位處災害潛勢區者,應依災害類型,檢附符合機構與災害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
十一、公共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及緊急災害應變演練策略。
十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其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為五年以上。
二、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
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另檢附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財團法人法第十條所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除檢具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三、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四、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社團法人以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並不得以該機構名義對外募捐。
依第二條第二項申請籌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設立目的及籌設計畫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無地址者,其地號)與負責人姓名、戶籍及通訊地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業務規模、服務項目、設立進度、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四、建築物圖示:包括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五、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五款第二目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其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為五年以上。
二、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
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另檢附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