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設立目的及工作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戶籍及通訊地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業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許可後三年內營運規劃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其無須申請籌設許可者,得免附。
四、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五、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災害潛勢圖資套疊結果及分析;位處災害潛勢區者,應依災害類型,檢附符合機構與災害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
十一、公共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及緊急災害應變演練策略。
十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其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為五年以上。
二、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
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另檢附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