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檢察事務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詢問證人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