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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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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2 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
第 4 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