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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
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評定應評列未達良好: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四、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或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評定得評列未達良好: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
四、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
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六、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不及格。
七、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八、綜合考評受評人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等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受判決處罰或受處分確定當年度之職務評定,該事由不再採為考評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