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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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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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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第 12 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1.
裁判字號:
廢
25 年判字第 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再訴願決定有拘束原處分及該決定官署之效力若發生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 官署另為處分
2.
裁判字號:
廢
24 年判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 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
3.
裁判字號:
廢
24 年裁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最終決定書及各級卷宗被匪焚毀可由最終決定官署證明其最終決定之主文 其不能證明主文者祇可再為決定業經司法院十九年第七五號咨解釋有案所 謂證明其最終決定主文者係指最終決定官署有合法之證明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