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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之資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情節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