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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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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78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遺囑成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以前,縱令方式未備,亦不能因此而謂為無效 。
2.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2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