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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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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