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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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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1.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1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系爭房屋既為被上訴人之父生前向上訴人承租,則在其父死亡開始繼承後 ,因租賃關係消滅所負返還之義務,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所謂被繼承人之債務,被上訴人對之本應負連帶責任,縱使如被上訴人所 稱,其父所有遺產業經繼承人全體協議分割,此項房屋已移歸其他繼承人 承受云云,而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上訴人如不能 就此證明曾經上訴人之同意,仍難免除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