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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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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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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7 條
貨運業者承運貨物,應填發提單交託運人,並依公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順序起運。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9 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