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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
監督輔助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調協計劃,應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由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