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破產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17 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22 條
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
監督輔助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 122 條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第 132 條
調協計劃,應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由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