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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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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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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6-1 條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