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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 管理時,管理人當然有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租金及返還租賃物之權,即使未 互推一人管理,如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亦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未經分割之遺產,經各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者,此項管理權係基於委任契 約而發生,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人本得隨時予以終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