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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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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115 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 、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及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 …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 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 ,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 129 條 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