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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判決內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固因之而開始,若失蹤人未受死亡之宣告,即 無從認其繼承為已開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繼承開 始之時期不因繼承權之被侵害而受影響,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 項後段之規定亦無疑義,故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被侵害者,儘可請求 回復,不得因此即謂繼承尚未開始。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能證明被承繼人確已死亡或經宣告死亡程序,而被承繼人尚在生死不明 之狀態中,不能率謂其承繼已經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