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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5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 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 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