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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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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14-1 條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14 條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