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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一)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所稱之登記及公告,係指申請地上權登 記時,無人爭執之情形而言。 (二)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 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 括在內。故在申請所有權登記之時,有人出面爭執申請人之權利, 固屬涉及私權爭執,即在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登記之情形,茍有 人對申請人取得地上權權利正當與否有所質疑,出面爭執,亦屬申 請案件涉及私權爭執。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而以其名義登 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後,如妻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為 顧及登記之連續性,自應由妻先辦理更名登記為夫名義後,再據以辦理繼 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