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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屬會議之會員,應於會議時自行出席,不得使他人代理。